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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年07月16日   

 

 

 

 

滨建发〔20088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房管局、建管局(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各科室站所办、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OO八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显著增加,特别是商品住宅工程量大面广,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购房者和社会各方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虽然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一些建设工程项目游离于市场监管之外,埋下了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尤其是个别建设、施工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将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投入使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利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如何加强对各类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保护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及时出台了滨建发[2007]3号文件,对建设工程开工前,基本建设手续的申请、条件、审查、发放等进一步进行了规范。今年3月重新调整组建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察大队,统一行使建设行政综合执法和行政处罚职能。通过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严厉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重要措施,是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认真做好此项工作意义重大。经局党委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明确任务和工作要求, 健全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一)滨州市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和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建设局委托,对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实施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市区内(包括滨城区、开发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和备案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需要作出处罚的及时移送市建设工程项目监察大队。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和备案工作。

(二)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标准文本。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和《滨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内容,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 监理单位进行了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5、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产品备案证明及进场实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监督施工单位定额支付民工工资,开具无拖欠工资的证明;

8、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证书;

9、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同意验收;

10、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有抽样检测材料;

11、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 并具有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证证书;

1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并出具认可文件;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 、环保 、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认可文件;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出具的节能建筑认定文件;公安消防、环保 、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备案机构提出申请, 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标准文本;

2、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自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向备案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4、备案机构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备案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备案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证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5、备案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备案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经备案机构审查,备案材料齐全,或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再次报送备案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准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构存档。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标准文本,由市建设局统一制定。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竣工验收监督和备案工作中,应使用市建设局统一制定的标准表格和标准文本。各县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构存档,一份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存档。

(八)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的,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综合备案制度。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的规定,在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均需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

(二)滨州市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监督和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局委托,对全市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实施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市区内(包括滨城区、开发区)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监督和备案工作。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需要作出处罚的及时移送市建设工程项目监察大队。

各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监督和备案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的第一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开发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基础上,组织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前,向综合备案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格。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和《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综合备案机关办理备案,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四)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单项工程竣工后,首先向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五)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应包括的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规划内容(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面积、经济适用房比例、户型等)实施开发建设 ;

2、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规划建设完毕;

3、单项工程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

4、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5、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6、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7、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综合验收的其他事项。

(六)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程序:

1、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后,或分期验收的开发项目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分期投入使用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由城建、规划、房产、拆迁、质监、供热、市政等管理部门、各参建单位及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参加的综合验收组;

2、综合验收组成立后,应公布综合验收项目、时间和综合验收组及其成员的联系方式,欢迎购房户对开发项目提出意见,并将公示内容和结果的相关资料一并纳入竣工综合验收资料。具备条件的,可邀请购房户代表参与竣工综合验收;

3、综合验收组应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企业汇报,进行现场检查,对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4、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开发企业制作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5、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整改完成后,另行组织竣工综合验收。经过整改仍留有难以弥补的质量和观感缺陷的,应当在竣工综合验收报告中注明,并告知购房户,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由开发企业与购房户协商解决,并请购房户书面确认,方可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七)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开发企业应在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制作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并附有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2、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绿化、道路 、路灯 、垃圾收集房等)按规划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

3、城市排水许可证明材料;

4、供水 、供热、供电 、燃气 、有线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7、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的证明材料;

8、落实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证明材料;

9、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

10、对购房户所提意见的处理结果的相关资料;

11、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八)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程序:

1、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开发企业到综合备案机构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格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标准文本 ;

2、开发企业按照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综合验收;

3、开发企业自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向综合备案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并提交规定材料 ;

4、综合备案机构收到开发企业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审查 ,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1)综合备案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2)综合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3)综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证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综合备案申请;

5、综合备案机构受理开发企业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综合备案机构发现开发企业在竣工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法律 、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综合验收;

2)经综合备案机构审查, 材料齐全,或责令重新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再次报送备案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 准予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6、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开发企业保存, 一份留综合备案机构存档 。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格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标准文本,由市建设局统一制定 。各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监督和备案工作中, 应使用市建设局统一制定的标准表格和标准文本 。各县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开发企业保存, 一份留综合备案机构存档, 一份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存档 。

(十)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 方可交付使用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 应向购房户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未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 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擅自交付使用的, 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 明确责任, 切实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监督和备案工作 。

市建设局党委高度重视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职能科室单位也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本科室单位的职责,严格依法按规定办事,高效为民,不得擅自违反程序、不按标准条件办理相关登记、备案、发证业务,违反者追究相关责任。

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采取定期不定期召开座谈会、调度会、举办讲座等形式,不断提高各参建主体的业务知识水平,大力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工程各方参建主体的法律知识,提高守法的自觉性。工作中各科室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我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主题词:城建 通知                                         

  滨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87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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