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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报及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年07月10日   

滨建建字〔200842

                                                                                                                                                                                 

 

关于印发《滨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报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建管局(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滨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报及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OO八年七月八日

 

 

滨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报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业产品主要是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其范围由滨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种类统一发布。

第四条  凡进入我市建设市场,并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业产品,均应登记备案并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滨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报及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建设工业产品的登记备案申报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报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业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全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报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

(三)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范围,定期公布在全市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业产品目录;

  (四)受理本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报,对初审符合备案标准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定期公布我市已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及产品目录,并实施跟踪监督和动态管理;

  (六)对本市范围内已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省、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报工作;

(三)对本县(区)范围内在省、市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产品的申报、初审及报送备案

    第八条  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均有生产或经营单位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

    第九条  申请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注册商标(产品经商标注册的);

    (四)代理商的代理的证明;

    (五)产品执行标准;

     (六)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调试、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等资料;

    (七)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提供)、产品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以及相关的报关材料;

    (八)提供建设工业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其他相关的必备文件。

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第十条  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申报单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资料;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单位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备案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报单位当场更正;

2 、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3 、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证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颁发《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一式二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备案:

(一)申请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二)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提供的资料、内容不齐全,且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未补正的

   (三)申请登记的备案单位提供资料不真实的。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

生产或经营单位对其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应在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备案机关提出续期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凡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业产品,生产或经营单位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后,可以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向各类建设工程供给其产品;未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向滨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供给其产品。

第十四条  在我市代理市外已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业产品市场登录手续,同时提供《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营业执照等其它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  我市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或经营单位应每年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检查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当产品设计和工艺有重大变动而影响产品性能时,必须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是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设工业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的技术依据之一,是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并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中使用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业产品,必须从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备案目录中选用。

凡纳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业产品,招投标、建设、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等单位,要严格把关,严禁无《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产品进入我市建设市场。

第十八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以及招投标代理机构,在建筑材料招投标中,应要求建材供应单位或个人提供《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并认真查验其有效性和时效性,对应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证明》过期的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凡纳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业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向使用单位供货时,应同时提供《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使用纳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业产品产品时,应核查《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没有《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的产品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纳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业产品时,应核查《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使用没有《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严格核查建设工业产品的《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对违反规定使用没有《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的产品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监督过程中,对纳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业产品,应核查《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防止不合格的建设工业产品用于工程。对违反规定使用没有《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的产品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前,对纳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业产品,应检查其是否具有《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凡没有取得《备案证明》的产品,拒绝给予检测。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核查本地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及使用情况,严禁无《备案证明》产品进入建设市场。

第二十六条  对转让、出借或涂改《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罚,并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备案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于违反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检举、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目录

 

根据20040621关于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批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目录如下:

(一)建筑用钢

    新型高效钢筋,钢结构用钢及构配件,钢筋焊网,球墨铸铁管,柔性接口机制铸铁管,高强度预应力钢丝、钢绞线等;

    (二)塑料管材、管件

    塑料管材、管件(包括金属衬塑管、涂塑管,钢网架塑料增强管,塑料穿线管,大口径中空波纹管,带肋缠绕管,中空双臂缠绕管,玻璃钢夹砂管等);

    (三)建筑涂料

     建筑内外墙涂料;

    (四)防水材料及密封材料 

各种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各种建筑防水密封材料;

(五)混凝土外加剂、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外墙外保温粘结剂,陶瓷墙地砖、壁纸、天花板、地板胶粘剂;

    (六)卫生洁具及配件

    节水型座便器,节水型水箱、水嘴,整体浴室设备,面盆,浴盆;

    (七)水泥类:硅酸盐、普通硅酸盐、火山灰质硅酸盐、粉煤灰硅酸盐、复合硅酸盐、白色硅酸盐、道路硅酸盐、钢渣矿渣、砌筑水泥;

    (八)建筑工程用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漏电、过载保护器;

    (九)天然石材(花岗岩、大理石、板石)和人造石材制品及干挂配件;

    (十)建筑门窗、建筑幕墙(含型材及附件);

    (十一)采暖散热器、风机盘管空调设备;

(十二)塔式起重机

 

 

 

 

 

 

 

 

附件2

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受理机构

 

1、滨州市建设局科教技术科承办目录中第1-6类产品的受理、初审和报送工作;

2、滨州市建设局工程建设科承担目录中第10-12类产品的受理、初审和报送工作;

3、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承担目录中第7-9类产品的受理、初审和报送工作;

 

 

 

 

 

 

 

 

 

 

主题词:城建 通知                                         

  滨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87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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