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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年03月21日   

 

 

滨建建字〔2007〕261号


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
第五条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条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
第七条  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地下室顶板、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
第八条  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依据《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
第十条 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建  通知                                    
  滨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1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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