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建建字〔2007〕80号
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建管局(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再上新水平。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全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稳步提高,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及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在工程质量合格后的施工质量优良评价,是全市建筑工程创优活动的基础,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均应在优良工程的基础上择优评定。
第三条 滨州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委托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的基础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并应注重科技进步、环保和节能等先进技术的应用。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住宅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二)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三)工程规模较小,但有纪念意义且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特别好的工程也可申报。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市外工程。
(二)境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和保密工程。
(四)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五)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六)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 工程申报
第八条 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二)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必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的工程,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具体的创优措施,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 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的工程由申报单位直接向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申报,各县(区)工程由所在地受委托的工程质量评价机构签署意见后,向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申报。
第四章 评价机构
第十一条 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为建筑工程质量优良评价机构,负责全市的施工质量优良评价工作。
各县(区)由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委托其常务理事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各县(区)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申报,并接受委托评价工作,受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机构须设立评价专家库。专家库内评价人员必须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督人员及经过培训的注册建造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有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评价人员进入评价专家库后,对每位评价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考核管理评价人员,并将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入个人档案,视情况确立其是否具备评价资格。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优评价机构从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以上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工程施工质量评价。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应分为工程结构和单位工程两阶段分别进行评价,两阶段均应出具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结构施工质量优良评价应在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的地下防水层完工,且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工程结构施工质量优良评价应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抽查,以验证其验收资料的准确性、有效性,现场抽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并做好记录,对抽查项目的质量进行详细记载。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应在工程结构施工质量优良评价的基础上,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进行,工程结构质量评价达不到优良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不能评为优良。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优良的评价应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档案进行全面的检查。
第十八条 工程结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规定计算得分,评价为优良工程的,总得分应高于或等于85分,总得分达到92分及其以上的,为高质量等级的优良工程。
第十九条 县(区)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由受委托的评价机构向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申报备案后,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价。结构工程、单位工程评价为优良的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复核。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应做到正确掌握评价质量指标,按照标准规定的程序开展施工质量优良评价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审查把关的责任,对评价的结果负有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不得将所需评价的单位工程项目分解委托,以确保施工质量优良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维护施工质量优良评价工作的严肃性,申报单位应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申报和评价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评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撤销参加评审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对获得优良工程的施工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并通过媒体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四条 享受滨州市优良工程待遇,在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加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建 通知
滨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4月6日印